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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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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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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结账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 C.关某不应付款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 【逐项解析】《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题中关某误将有偿提供的洋酒(买卖)当作免费提供的洋酒(赠与),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误解,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已经构成了重大误解,关某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没有被撤销前是有效行为,对双方当事人有拘束力。关某应当履行合同,按标价付款。A项正确。本知识点在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过,做错本题实属学习不认真造成的。 【答案】A 2.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 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 【逐项解析】甲被乙打成重伤,该案件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甲乙双方就乙的刑事责任不得“私了”,甲乙关于“甲不得告发乙”的约定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对公法利益的处分而不是对私法利益的处分,超出了意思自治的范围而归于无效;乙将甲打成重伤,乙的行为在构成犯罪行为的同时,也是一种侵权行为,乙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甲乙关于双方之间赔偿问题的约定是民事主体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乘人之危的问题,应认定为有效。因此,甲乙之间的协议部分有效(“乙向甲赔偿医疗费5万元”),部分无效(“甲不得告发乙”)。故而,D项正确,ABC项错误。 【常见错误】有的考生认为根据合同自愿原则,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因此误选了A;有的考生认为甲乙之间的协议是对刑事责任的“私了”,应认定为全部无效,因此误选了C。 【答案】D 3.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账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当付款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 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逐项解析】《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题中,乙曾经是甲公司的业务经理,尽管乙已经辞职,但丙并不知情,丙有理由相信作为“业务经理”的乙是有代理权的,换言之,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应对乙的行为负责。因此,A项正确,BCD三项错误。本知识点在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过,做错本题实属学习不认真造成的。 【答案】A 4.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终止谈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B.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C.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D.甲公司不应赔偿乙公司的任何损失 【逐项解析】甲乙双方只是处于缔结合同的阶段,合同尚未成立,谈不上违约责任的问题,因此A项错误。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题中,甲公司表示“……才能考虑批量购买”事后没有购买并不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B项错误。 甲乙双方处于缔约过程中,双方均不能保证一定会签署合同,甲公司终止谈判并非违法行为,乙公司也应当预见存在对方终止谈判的风险,甲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 【答案】D 5.王某因多年未育前往某医院就医,经医院介绍A和B两种人工辅助生育技术后,王某选定了A技术并交纳了相应的费用,但医院实际按照B技术进行治疗。后治疗失败,王某要求医院返还全部医疗费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医院应当返还所收取的全部医疗费 B.医院应当返还所收取的医疗费,但可以扣除B技术的收费额 C.王某无权请求医院返还医疗费或赔偿损失 D.王某无权请求医院返还医疗费,但是有权请求医院赔偿损失 【逐项解析】王某选定了A技术并交纳了相应的费用,但医院却按照B技术进行治疗,医院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由于医院的违约行为,致使王某花费的医疗费没有任何实际价值,换言之,该医疗费属于王某的损失,医院应予以赔偿,也即应返还所收取的全部医疗费。因此A项正确,BCD项错误。本知识点在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过,做错本题实属学习不认真造成的。 【答案】A 6.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 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 【逐项解析】《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见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有效与是否办理登记无关,因此AB两项错误。 《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因此C项正确。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甲主张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因此D项错误。 【答案】C 7.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外1万元投入股市。张某单位查账发现此事,原因在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遂要求张某返还。经查,张某借给郭某的1万元到期未还,投入股市的1万元已获利2000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 B.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万元 C.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5万元 D.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及其孳息 【逐项解析】本知识点在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过,做错本题实属学习不认真造成的。《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题中,由于单位工作人员的失误,张某的工资卡上多出两万元,对张某而言这属于不当得利。《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因此D项正确。 A项的错误在于未计算孳息。B项、C项的错误在于对孳息的计算不准确。 【答案】D 8.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后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违约 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 D.甲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逐项解析】《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可见商业广告在特定情况下也可构成要约。《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题中,甲在广告中说明了汽车的型号、数量、价格,内容可谓具体确定;甲还声称广告的有效期为10天,其实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甲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因此,甲发布的该广告可以认定为要约。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后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构成承诺,买卖合同成立。如今车全部售完,无货可供,甲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A项正确,BCD错误。 【答案】A 9.赵某将一匹易受惊吓的马赠给李某,但未告知此马的习性。李某在用该马拉货的过程中,雷雨大作,马受惊狂奔,将行人王某撞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由赵某承担全部责任 B.应由李某承担责任 C.应由赵某与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李某承担主要责任,赵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逐项解析】《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动物饲养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王某受伤应由李某来承担责任。赵某既非动物的饲养人,也非动物的管理人,无须承担责任。因此B项正确,ACD项错误。《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是单项选择题,这种题具有选择最终结果的特点,A项是最正确的。司法部给的答案是B,是根据债权的相对性给的答案,值得商榷。 【答案】B 10.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逐项解析】本知识点在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过,做错本题实属学习不认真造成的。《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A项符合该款规定,构成善意取得;D项不属于“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本题应选D。 《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可见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扩大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是类推适用的表现,不以“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为条件。BC两项均为质权的善意取得。 【答案】D 11.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逐项解析】《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本题中,甲在赠与合同中约定学校不得处分(转让)该纪念册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仅具有债的效力,不具有物权效力。因此D项正确,ABC三项错误。 【答案】D 12.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乙公司在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6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8米高的厂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D.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逐项解析】甲乙双方的约定实为地役权合同,甲根据该合同享有眺望地役权,甲的土地是需役地,乙的土地是供役地。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甲将全部房屋售出,意味着甲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转让给了小区业主,甲的地役权也随之转让给小区业主。乙公司建造一栋8米高厂房的行为违反了地役权合同的约定,地役权人(小区业主)有权要求乙公司拆除,因此本题应选A项,BCD三项不正确。 【答案】A 13.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A.2007年12月2日B.2009年12月2日 C.2009年3月6日D.2011年3月6日 【逐项解析】关于抵押权的行使期间,《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题中甲乙之间的借款应适用两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据此本题中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7年3月6日起开始计算两年,也即到2009年3月6日。因此根据《物权法》第202条之规定,C项正确,ABD项错误。本知识点在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过,做错本题实属学习不认真造成的。 【答案】C 14.甲设计并雕刻了一尊造型别致的雄狮,置于当街店门口招揽顾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将雄狮置于公共场所,视为放弃著作权 B.乙以该雄狮为背景拍照纪念不构成侵权 C.丙可以该雄狮为范本制作和销售纪念品 D.丁可以该雄狮为立体造型申请注册商标 【逐项解析】甲设计并雕刻了一尊造型别致的雄狮属于创作艺术作品的行为,甲依法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甲将雄狮置于公共场所,并不意味着放弃著作权,相反这正是权利人在行使自己的著作权(展览权),因此A项错误。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因此B项正确。 《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丙以该雄狮为范本制作和销售纪念品属于复制、发行甲的作品的行为,构成了对甲的著作权的侵害,因此C项错误。 《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条所称“在先权利”就包括著作权、姓名权、商号权等权利。因此D项错误。 【答案】B 15.甲公司获得了某医用镊子的实用新型专利,不久后乙公司自行研制出相同的镊子,并通过丙公司销售给丁医院使用。乙、丙、丁都不知道甲已经获得该专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的制造行为不构成侵权 B.丙的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 C.丁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D.丙和丁能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 【逐项解析】《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可见ABC三项均不正确。 需注意的是,《专利法》第63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本题中乙的制造行为是在甲公司取得专利权之后,不得适用该规定予以处理,乙的行为仍然构成侵权行为。《专利法》第63条第2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D项正确。本知识点在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过,做错本题实属学习不认真造成的。 【答案】D 16.甲乙是夫妻,甲在婚前发表小说《昨天》,婚后获得稿费。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了小说《今天》,离婚后第二天获得稿费。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小说《明天》,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昨天》的稿费属于甲婚前个人财产 B.《今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明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昨天》、《今天》和《明天》的稿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逐项解析】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进一步明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可见,判断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以该项收益的取得或是否明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为标准,而不应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为判断依据。 就《昨天》而言,虽然著作权是婚前取得,但其财产性收益(稿费)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该稿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A项错误。 就《今天》而言,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表,意味着已经明确可以取得财产性收益(稿费),该稿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B项正确。 就《明天》而言,虽然著作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该小说在离婚后才发表,也即离婚后才确定并实现了其财产性收益,则该稿费应认定为甲的个人财产,因此C项错误。 【常见错误】有的考生误认为应当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时间作为判断其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因此误选了A或C。 【答案】B 17.周某与妻子庞某发生争执,周某一记耳光导致庞某右耳失聪。庞某起诉周某赔偿医药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元,但未提出离婚请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周某应当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 B.周某应当赔偿医疗费而不应赔偿精神损害 C.周某应当赔偿精神损害而不应赔偿医疗费 D.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逐项解析】《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9条进一步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题中,由于庞某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因此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答案应选D。 【答案】D 18.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致丙骑摩托车路经该地时避让不及而驶向人行道,造成丁轻伤。对丁的损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B.应由甲和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D.应由甲、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逐项解析】本知识点在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过,做错本题实属学习不认真造成的。《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丙的避险行为适当,不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甲已经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无须承担侵权责任;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A项正确,BCD错误。 【答案】A 19.飞跃公司开发某杀毒软件,在安装程序中作了“本软件可能存在风险,继续安装视为同意自己承担一切风险”的声明。黄某购买正版软件,安装时同意了该声明。该软件误将操作系统视为病毒而删除,导致黄某电脑瘫痪并丢失其所有的文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黄某同意飞跃公司的免责声明,可免除飞跃公司的赔偿责任 B.黄某有权要求飞跃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黄某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双倍赔偿 D.黄某可同时提起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 【逐项解析】飞跃公司在安装程序中作出的“本软件可能存在风险,继续安装视为同意自己承担一切风险”的声明属于格式条款。《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据此,飞跃公司该免责条款无效,黄某不受其约束,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 《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获得双倍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而本题中飞跃公司并无欺诈行为,黄某无权获得双倍赔偿,因此C项错误。 该软件质量存在瑕疵,飞跃公司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黄某有权提起违约之诉;该软件运行中误将操作系统视为病毒而删除,导致黄某电脑瘫痪并丢失其所有的文件,构成对黄某财产权的侵害,黄某有权提起侵权之诉。《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可见,黄某在侵权之诉、违约之诉二者之间只能择一行使,不得同时提起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因此D项错误。 【答案】B 20.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搬家途中,因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蒙某从车上坠地受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由郭某承担赔偿责任B.应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甲公司与郭某承担连带责任D.应由甲公司与徐某承担连带责任 【逐项解析】《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定作人徐某无须承担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题中,甲是雇主,郭某是雇员,郭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重大过失(忘记拴上车厢挡板是职业过失,属于重大过失)致蒙某坠地受伤,应由甲公司与郭某承担连带责任。因此,C项正确,ABD三项错误。 【答案】C 21.文某在倒车时操作失误,撞上冯某新买的轿车,致其严重受损。冯某因处理该事故而耽误了与女友的约会,并因此争吵分手。文某同意赔偿全部的修车费用,但冯某认为自己的爱车受损并失去了女友,内心十分痛苦,要求文某赔一部新车并赔偿精神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文某应当赔偿冯某一部新车B.文某应向冯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C.文某应向冯某赔礼道歉D.法院不应当支持冯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逐项解析】本知识点在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过,做错本题实属学习不认真造成的。文某的行为侵害了冯某的所有权,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就本题而言,文某赔偿全部的修车费用即可弥补冯某的损失,冯某请求赔偿一辆新车就加重了文某的责任,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因此A项错误。该轿车是新买的轿车,并非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即便轿车毁损、灭失,冯某也无权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文某将冯某的轿车撞坏与冯某失去女朋友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冯某不能基于与女友分手内心十分痛苦而要求文某承担侵权责任。因此B项错误,D项正确。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对人身权以及对著作权的侵害,本题中文某侵害的是冯某的所有权,不适用赔礼道歉,因此C项错误。 【常见错误】有的考生认为文某的行为是冯某内心痛苦的原因,文某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误选了B,未选D;有的考生认为对所有权的侵害也可以适用赔礼道歉,因此误选了C。 【答案】D 22.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小兰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报道发表后,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的小兰再次受到歧视和排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媒体的行为不构成侵权B.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健康权 C.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姓名权D.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隐私权 【逐项解析】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至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本题中媒体对小兰的报道并未侵害到小兰的健康,因此B项错误。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本题中媒体的行为不构成“干涉、盗用、假冒”,未侵犯小兰的姓名权,因此C项错误。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媒体的报道公开了小兰的隐私,对其造成了较大的损害,构成了对其隐私权的侵犯。因此A项错误,D项正确。 【常见错误】有的考生认为媒体享有新闻报道权,对小兰的报道不构成侵权,因此误选了A;有的考生认为小兰因媒体的报道遭受了歧视和排斥,身心健康受到了损害,因此误选了B;有的考生认为媒体擅自透露、使用小兰的真实姓名,侵害了其姓名权,因此误选了C。 【答案】D 23.甲与乙签订协议,约定甲将其房屋赠与乙,乙承担甲生养死葬的义务。后乙拒绝扶养甲,并将房屋擅自用作经营活动,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房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B.该协议在甲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 C.法院应判决乙向甲返还房屋D.法院应判决乙取得房屋所有权 【逐项解析】《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可见合同所附条件能够决定合同的生效或失效,本题中乙承担甲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不具备这一效力,并非合同所附的条件,因此A项错误。该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就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乙应扶养照顾甲,因此B项错误。《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乙拒绝扶养甲,就违反了自己应承担的合同义务,甲有权撤销赠与,要求乙返还房屋,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答案】C 24.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陈某未尽职责义务,应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B.小杰父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C.学校和小杰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小杰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逐项解析】陈某只是学校的一名老师,属于法人的工作人员,如果陈某未尽到自己的职责造成了学生的损害,应由学校而不是陈某对该学生承担责任。因此A项错误。 《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小杰的父母是小杰的法定监护人,理应对小杰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小杰在学校上学并不意味着监护职责的转移。因此B项错误。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可见,学校的责任并非连带责任,C项错误,D项正确。 【答案】D 25.某国有企业拟改制为公司。除5个法人股东作为发起人外,拟将企业的190名员工都作为改制后公司的股东,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作为公司设立后的全部股东。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该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应当选择下列哪种方式? A.可将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由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出资并拥有股份 B.可将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由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 C.企业员工不能持有公司股份,该企业如果进行公司制改革,应当通过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方式进行 D.经批准可以突破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公司形式仍然可为有限责任公司 【逐项解析】《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依据该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多不超过50人,最少须有一人,可以为法人或者自然人。选项A、D的表述均不符合题意,非本题正确答案;《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依据以上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如果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发起人最多不能超过200人,最少不能少于2人,其可以为自然人或者法人,选项B的表述符合题意,是本题正确答案;选项C“企业员工不能持有公司股份”的表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非本题正确答案。本知识点在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过,做错本题实属学习不认真造成的。 【答案】B 26.徽南公司由甲乙丙3个股东组成,其中丙以一项专利出资。丙以专利出资后,自己仍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认为既然丙可以继续使用,则自己和甲也可以使用 B.甲认为丙如果继续使用该专利则需向徽南公司支付费用 C.丙认为自己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专利 D.丙认为甲和乙使用该项专利应取得自己的书面同意 【逐项解析】《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法的理论,股东出资以后,作为出资的财产的财产权即应转移给公司,股东只行使包括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专利权人仅以专利使用权入股,自己保留专利权,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所以丙以一项专利出资,实际上是以独占使用权出资的。当丙以专利出资后,专利权即属于公司所有,丙所享有的换之为股东权。故此,本题选项中,只有选项B的表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及理论,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答案】B 27.甲乙丙丁4人组成一个运输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某日,丁为合伙企业运送石材,路遇法院拍卖房屋,丁想替合伙企业竞买该房,于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将石材质押给徐某,借得20万元,竞买了房子。徐某的债权若得不到实现,应当向谁主张权利? A.应当要求丁承担清偿责任 B.应当要求甲、乙、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应当要求甲、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应当要求甲、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逐项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第67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第68条第1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76条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以上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在本题中,有限合伙人丁以合伙企业名义将石材质押给徐某的借款行为,徐某不知情,为善意第三人,可以认定为合伙企业的行为,依据《合伙企业法》第76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丁对该行为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同时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普通合伙人甲乙也要与丁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选项D正确,是本题正确答案。 【答案】D 28.千叶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百草公司申请破产,法院指定甲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律师事务所租赁百草公司酒店用作管理人办公室的行为不违反破产法的规定 B.甲律师事务所有权处分千叶公司的财产 C.甲律师事务所有权因担任管理人而获得报酬 D.如甲律师事务所不能胜任职务,债权人会议有权罢免其管理人资格 【逐项解析】《企业破产法》第22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依据该条规定,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同时赋予债权人会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不能胜任职务管理人的权利。管理人有取得报酬的权利。选项C符合法律规定,表述正确,不是本题正确答案。选项D的表述错误,是本题的正确答案,债权人会议有权申请法院更换不能胜任职务的管理人,而不是自己有权直接作出罢免的决定。《企业破产法》第25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依据本条第(六)项的规定,选项B表述正确,非本题正确答案。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应保持中立地位,选项A所表述的行为,看似有违其要求,但是就本题所给信息很难判断其违反了破产法的规定,且本题是单项选择题,最佳答案是选项D。本知识点在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过,做错本题实属学习不认真造成的。 【答案】D 29.绿杨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已经受理其申请。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尚未宣告绿杨公司破产之时,下列哪一项财产不构成债务人财产? A.绿杨公司享有的未到期债权 B.管理人撤销绿杨公司6个月前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涉及的财产 C.绿杨公司所有但已设定抵押的财产 D.绿杨公司购买的正在运输途中的但尚未付清货款的货物 【逐项解析】债务人财产是指在破产程序中被纳入破产管理的为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过程中扣押的,由管理人依照破产程序分配给债权人的财产。可见,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再建主义立法概念,后者是清算主义立法概念。破产宣告前,债务人财产的管理都服从于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这两个目的。破产宣告后,债务人财产才成为以清算分配为目的的破产财产。债务人财产的范围要大于破产财产的范围。《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选项A、B、C三项均为债务人的财产,均应纳入以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为目的的债务人财产管理。选项D,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亦应为债务人的财产,但是《企业破产法》第39条对此有特别规定。《企业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依据该条规定,选项D表述的情形,绿杨公司的债权人是享有取回权的,在绿杨公司没有支付全部价款的情况下,是没有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故此,本题正确答案是选项D。 【答案】D 30.甲乙丙是某有限公司的股东,各占52%、22%和26%的股份。乙欲对外转让其所拥有的股份,丙表示同意,甲表示反对,但又不愿意购买该股份。乙便与丁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丁一次性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乙。此时甲表示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只是要求分期付款。对此各方发生了争议。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最初表示不愿意购买即应视为同意转让 B.甲后来表示愿意购买,则乙只能将股份转让给甲,因为甲享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与丁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有效 D.如果甲丙都行使优先购买权,就购买比例而言,如双方协商不成,则双方应按照2∶1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逐项解析】《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照该条规定,乙欲向丁转让股份的行为,在通知甲,甲表示反对又不愿意购买的情形下,视为同意转让,选项A的表述可以成立。选项B的表述有问题,甲享有优先购买权,其购买的条件要与丁相同,显然,甲购买的条件要低于丁。选项B表述错误,是本题的正确答案。选项C的表述,基于以上分析,当然是可以成立的了。选项D的表述,依据《公司法》第72条第3款的规定也是成立的。需要注意的是,选项D的表述是假设的,应理解为甲丙均享有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否则就无从谈起了。 【答案】B 31.张某打算自己投资设立一企业从事商贸业务。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张某可以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商贸业务 B.张某可以设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从事商贸业务 C.如果张某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则该企业不能再入伙普通合伙企业 D.如果张某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该公司可以再入伙普通合伙企业 【逐项解析】本知识点在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过,做错本题实属学习不认真造成的。《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该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商贸业务,选项A表述正确,非本题正确答案。《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依据该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从事商贸业务,选项B表述正确,非本题正确答案。《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要以全部财产、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要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没有问题的,选项C的表述错误,是本题的正确答案。至于选项D的表述是否错误是有争议的,依据《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除了理解为合伙企业法对此另有规定外,公司是不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但是,学界对此却已经达成共识,公司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理论解释为公司的有限责任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本身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换句话说公司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公司也就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公司也就可以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答案】C 32.朱某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但该银行以持票人朱某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偿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贷款金额。对付款人(即某银行)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违反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行为B.违反票据独立性原则的行为 C.行使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的行为D.行使票据抗辩之对物抗辩的行为 【逐项解析】票据无因性原则是指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存在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独立性原则是指同一票据所为的若干票据行为互不牵连,都分别以各行为人在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独立地发生效力。在先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后续票据行为的效力;某一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根据抗辩事由和抗辩效力的不同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前者是基于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发生的抗辩,后者是因为票据义务人与特定票据权利人之间存在一定关系而发生的抗辩。《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结合本题交代信息,付款人某银行拒绝向票据权利人朱某付款,并抵销部分到期贷款,是因为朱某欠付款人某银行60万,是票据抗辩行为,且不是因票据本身存在抗辩事由,不是对物的抗辩,而是对人的抗辩。选项C的说法正确,是本题正确答案。 【答案】C 33.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中,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举证期限只能由法院指定 B.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不需法院认可 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 D.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逐项解析】《民诉证据规定》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根据该条的规定,可见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是由人民法院指定,且不得少于30日;二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要经人民法院认可。因此,A项说举证期限只能由法院指定错误,B项认为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不需要法院认可,也错误,而D项正确。 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3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因此,C项说法错误,申请延长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而非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 【答案】D 34.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时,债务人拒绝签收的,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B.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时法院发现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 C.支付令送达债务人之后,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间,支付令不具有法律效力 D.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通常以书面的形式,但书写异议书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 【逐项解析】本题是对督促程序的考查。《民诉意见》第220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因为根据《民诉意见》第218条的规定,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更不能公告送达。C项错误,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内,支付令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如果债务人在此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支付令自行失效。可见,支付令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D项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221条的规定,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因此,异议只能以书面形式提出,而不能口头提出。 【常见错误】考生本题中容易误选C和D。误选C项的考生,是没有把握好法院一审裁判文书的效力问题。法院的一审文书作出后,除了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外,均立即生效,不存在一个效力的空白期。 误选D的考生,混淆了起诉方式和对支付令异议的形式。起诉方式,无论是普通程序起诉还是简易程序起诉,均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提出,但是支付令的异议则只能以书面形式提出。与起诉方式类似的还有执行程序中的两个异议,一个是执行异议,一个是对到期债权执行时第三人的异议,二者都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 【答案】A 35.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B.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制度 C.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D.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决定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逐项解析】本题是对公开审判制度的考查。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向社会公开。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绝对不公开审理和相对不公开审理两种。绝对不公开审理,也叫法定不公开,指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相对不公开审理,是指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因此,ACD三个选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因此,B项错误。其注意了宣告判决的一律公开进行,但是忽视了审判案件中不公开的例外规定。本知识点在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过,做错本题实属学习不认真造成的。 【答案】B 36.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豁免是无限的 B.当事人可以就涉外合同纠纷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C.涉外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无论是不服判决还是不服裁定一律都是30日 D.对居住在国外的外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诉讼文书 【逐项解析】本题是对涉外民事诉讼的考查。我国的司法豁免不是无限的,因此A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因此,B项正确。《民诉意见》第311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期限;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为三十日。双方的上诉期(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计算)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C项没有区分当事人是否在我国有住所,而认为只要是涉外诉讼,当事人的上诉期就按照涉外民事诉讼的规定处理,因此错误。D项错误,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5条的规定,由使领馆代为送达的对象只能是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具有我国国籍的受送达人,而不能是外国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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